上海电生理与康复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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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生理与康复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 程

(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修订

联盟章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依据《国科发政[2008]770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建立上海电生理与康复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直接推进电生理与康复领域的技术创新工作。


第一章   

第一条   社团的名称是上海电生理与康复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trategic Innovation Alliance of Electrophysiology and Rehabilitation Technology

缩写SIAER

会徽:

第二条   联盟是由  电生理与康复领域的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及个人  自愿组成的 专业 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联盟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国家战略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多样化、多层次的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创新相结合,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围绕优化电生理与康复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创新电生理与康复技术产学研用结合机制,实现企业、医院、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战略层面的有效结合,共同致力于突破电生理与康复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我国电生理与康复产业整体水平。

联盟以共同的发展需求为基础、致力于重大电生理与康复技术创新,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联合研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   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科学委员会  。联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联盟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静安 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五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 通过联盟整合成员单位研发和生产资源,提高电生理与康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 建设技术创新资源的共享平台

(三) 建立新的技术转移和扩散机制

(四) 形成合理的人才交流与培养机制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产品研发、产业化推进、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人才交流与培养

第七条                  联盟的活动原则:

(一) 联盟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联盟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 联盟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四) 联盟结合上海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高度聚焦在生物医药领域中电生理和康复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化上,通过联盟合作攻关,突破电生理与康复核心技术,做大做优电生理与康复产业,依靠自主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解决我国面临的老年化带来的大量康复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矛盾,提供一批高品质、高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的医疗器械和康复设备。

    (五) 根据国家及地方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需求,联盟统一规划技术开发任务,自愿集中进行攻关,避免联盟内部的重复劳动。

    (六) 合理分工

联盟成员按照技术创新链条的不同阶段按照优势互补进行合理分工,承担联盟的开发任务。

    (七) 权利义务对等

    联盟成员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并承担义务,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投入、共同发展的长期、稳定的产学研用利益共同体。

    (八) 开放性

联盟为开放性组织,联盟成立后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吸收具有技术、临床、资金等优势的单位加盟。


第三章   

第八条                  联盟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从事电生理与康复技术、临床、产品及设备研发、制造、服务及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各联盟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盟与联盟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联盟章程;

(二)自愿加入联盟;

(三)在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企业:

1) 在电生理和康复技术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产业化基础;

2) 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

3) 属于技术创新型企业。

(五)研究机构

1) 属于独立法人的研究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技术创新优势(人才、研究条件、制度等)。

2)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专业人才队伍。

(六)院校

1) 具有相关技术发展优势或具有相关人才培养优势的高等院校。

2)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专业人才队伍。

(七)临床单位

1)了解电生理或康复领域的应用需求,能够对联盟相关产业产品进行验证、评估研究的临床医疗机构;

2)相关临床科室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八)协(学)会

与电生理与康复技术产业、技术、应用相关的各类协(学)会,同意本章程内容,致力于推动本联盟发展,能够组织本协(学)会的成员开展联盟的工作任务。

(九) 个人

对电生理与康复技术产业、技术、应用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当申请者获得批准后,签署《“上海电生理与康复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享有成为联盟理事权利;

    (四)定期列席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定期参加技术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组织的联盟有关工作;

(六)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七)参加联盟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八)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的章程;

(二)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交, 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拥护、遵守联盟章程,能按照章程中确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资金投入,且按照各自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七)致力于推进联盟建设,完善联盟运行机制及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八)保守联盟重要技术的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九)实现联盟成员单位间科研成果的共享交流;

(十)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国家的专项资助,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的高水平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化基地。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资格的丧失

联盟成员单位退出联盟有两种方式:

(一) 申请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25 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即可退出联盟。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 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二) 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理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书面同意方可生效。如果被除名的是联盟发起人,由理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书面同意并经联盟其他发起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生效。联盟成员被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成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资格丧失的后果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定办理。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联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联盟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联盟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3 年,第一届理事会任期一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联盟负责人;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技术委员会主任等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十)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    次〖至少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联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查阅联盟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联盟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联盟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联盟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联盟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联盟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联盟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联盟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联盟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秘书处是理事会和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

(二) 执行联盟理事会和技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三)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四)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 负责协助联盟技术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向各有关部门申报联盟技术创新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对联盟的大力扶持;

(六) 负责受理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联盟技术委员会及各专业专家技术组由理事会聘任,是联盟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技术人员、行业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联盟技术委员会委员分为常务委员以及针对具体专业或课题所需要特聘的专家委员。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增加委员规则

需要三名技术委员会委员提名或两名理事提名,递交申请,由技术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发聘书,并报告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 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

(二) 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电生理与康复技术发展趋势,制定联盟内项目滚动计划;

 (三) 指导项目负责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四) 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 技术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 技术委员会内部成员可申请就某一专项内容提出申请讨论,邀请与项目相关的技术委员参加,采用沙龙形式;

(三) 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联盟成员投入,如以联盟配套资金、社会募集、银行贷款、争取政府配套资金支持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设立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联盟经费使用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盟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秘书处提出联盟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捐助相关行业协会      

(二)  捐助残联              

(三)  捐助公共事业平台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成员方如违反本章程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将其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它联盟成员代表联盟向其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如被除名单位给其它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联盟成员被除名后,即不再享受本章程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中其他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它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八章 保密条款

第五十九条                  联盟可根据工作需要收集成员单位的相关信息,并将其用于战略研究、平台建设、技术创新、产业推进、人才培养,联盟将遵守与成员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

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法

第六十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节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0 12   13 日第届第 2 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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